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县残联组织起草了《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797-5318926
电子邮箱:xgxfl09@163.com
兴国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日
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21〕72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四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政策
第六条 征收范围。本县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九条 计算方式。单位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其中,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1)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